行車方向指示標誌,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。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。直行方向用「指11 」,左右轉方向用「指 12 」, 右轉方向用「指 13 」或「指 14 」,左轉方向用「指15 」或「指 16 」,直行後右轉用「指 17 」或「指 18 」,直行後左轉用「指 19 」或「指 20 」。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,設於交岔路口附近,其指向應依實際方向標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