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(快)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(終)點預告標誌,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 。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。「指3 3 2.1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二公里適當處 「指33 2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 「指 33 2.3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五百公尺適當處 「指 33 3.1 」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 「指 33 3.2 」標誌,設於高乘載車道終點前適當處。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「指33 2.1 」、「指 33 2.2 」、「指 33 2.3 」等三處預告標誌,除「指 33 2.3 」為必要設置,得僅於高乘載車道起點前方一公里適當處設置「指 33 2.2 」標誌一面。